补贴标准
  对居民基本丧葬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5000元。
  可以享受丧葬补贴的人群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居民;
  本市在外地死亡人员,符合无丧葬补助条件的、除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死亡外,其他违法犯罪人员或涉嫌犯罪人员死亡的均可享受丧葬经费补贴。
  注:本市户籍包括: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不能够享受丧葬补贴的人群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企业在职人员及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四)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助的人员;
  (五)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及虽然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农村五保户等,依据相关政策已由区(县)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贴。
  (六)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
  丧葬补贴申请流程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居民死亡后,经办人应先到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户口注销后,再到亡者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火化区居民提交死亡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特指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保安、撒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
  土葬证明是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葬证明或北京市回民殡葬管理处出具的土葬证明。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亡者埋葬地开具的证明出具土葬证明。
  丧葬补贴审核流程
  1、受理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将经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表》内容与经办人提交的身份证件、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土葬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此外社保所还需检查亡者生前是否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经办人,当场出具书面受理证明。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当场告知并要求补正。
  2、公示
  社保所受理后,在4个工作日内将亡者情况在亡者户籍所在地居(家)委会、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亡者姓名、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联系人为社保所经办人员。公示无异议后进入核准流程,公示有异议的进入异议处理流程。
  3、核实
  亡者情况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街道(乡镇)民政科,街道(乡镇)民政科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况进行核实。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亡者生前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或已享受丧葬补助金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保中心数据库内进行比对核实后,以出具证明的形式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区(县)民政部门。
  (二)对亡者生前户籍情况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转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街道(乡镇)民政科。街道(乡镇)民政科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三)对其他情况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公示结果、检举线索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4、核准
  亡者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保所将《补贴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土葬证明)复印件(以下统称“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5、发放
  经办人自申请当日起20个工作日后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丧葬补贴,经办人申请丧葬补贴时,应在“申请人确认”栏签字确认亡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丧葬补贴条件,并对本人所填资料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领取丧葬补贴时,经办人应在《补贴申请表》“领款人”栏签字。领取时需携带书面受理证明、火化证明或街道(乡镇)土葬证明原件。发放时,社保所应在火化证明、土葬证明上加盖领取补贴专用章,并将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交还经办人。
  因遗体捐献原因无法出具火化证明、土葬证明的,经办人领取补贴时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有关证明。社保所在死亡证明上加盖领取补贴专用章,并将死亡证明原件交还经办人。
  社保所统一受理和发放时间,每周一为补贴申请日和补贴发放日,遇节假日顺延。
  经办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区(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丧葬补贴情况进行定期复核。经复核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的,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基本丧葬需求,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推进首善之区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居民,按照本办法,享受丧葬补贴。
  以下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企业在职人员及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四)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助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对居民基本丧葬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5000元。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死亡人员,经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后,由经办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丧葬补贴。
  第五条 申请丧葬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一式三联);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
  4.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火化区居民提供死亡证明或街道、乡镇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准确、齐全的,当场出具书面受理证明。
  第七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社会保障事务所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第八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核准结果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丧葬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经办人自申请当日起20个工作日后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领取丧葬补贴,领取时需携带书面受理证明、火化证明或街道(乡镇)土葬证明原件。
  第十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将丧葬补贴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年终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决算。
  第十一条 丧葬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丧葬补贴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民政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公安、民委等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丧葬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公安、民委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相互配合,监督检查丧葬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补贴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将本地受理的丧葬补贴情况建档留存10年。
  档案内容应包括:《北京市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第二联),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土葬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第十四条 经办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后死亡的居民。
  第十七条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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